发票丢失是一件很麻烦的问题,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又很难去避免这类问题,因为日常各类票据往来和合作合同满天飞。这种问题会让人觉得十分头疼,那么发票丢失该怎么处理呢?
发票丢失分为两种情况
一、空白发票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情节较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已开具发票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已认证: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已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
无论丢失什么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均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接受处罚。
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纳税人发票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在市级以上报纸中公开声明遗失作废,到税务机关申请挂失报备,并由相关部门予以违章处罚。)
四、丢失发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丢失发票的办理流程
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通过本次事件,让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发票”问题在企业财务处理中的重要性,以后对于经手发票也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好在本次事情最终未对本人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在这里还需提醒广大朋友,一定要对“发票”问题引起重视,妥善处理与解决各类与发票相关问题。